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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婚姻财产律师 离婚协议里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时间:2021-04-26 11:23 点击: 关键词:赠与财产,上海赠与子女财产案律师,松江婚姻财产

  松江婚姻财产律师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松江婚姻财产律师 离婚协议里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可以约定归属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赠与“给夫妻另一方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其性质与一方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无本质区别。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子女房产,并以离婚协议的形式以明确该意思表示,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种赠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与婚前财产赠与夫妻另一方亦无本区别。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张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履行。

  相关案例

  孙先生与王女士原来是恋爱关系,两人在认识了一段时间后,孙先生为王女士认购的房屋交了19万余元的首付款。

  两人在结束恋爱关系后,孙先生说他是以结婚为目的、打算用于婚后共同居住才为王女士交纳房屋首付款,现在双方已发生矛盾,无意结婚,所以要求王女士返还由他支付的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而王女士则否认双方为恋爱关系,更无结婚目的,她认为孙先生为其购房交纳首付款是赠与行为,不同意返还。

松江婚姻财产律师 离婚协议里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双方各自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宣武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孙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来两人达成和解,王女士给付孙先生6万元。

  法官析案 松江婚姻财产律师 

  徐艳茹法官: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孙先生为王女士购房交首付款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赠与关系成立。

  孙先生说自己为王女士买房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王女士对此则否认,双方各自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的主张。因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法院难以确认孙先生为王女士购房交纳首付款是以结婚为目的。

  孙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购房首付款,也就是说要求撤销赠与,他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撤销赠与的要件,所以法院对他要求王女士返还购房首付款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婚前的大额赠与分手后是否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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