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协议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能否附带条件?离婚协议书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关于协议离婚应满足的条件,上海离婚案件律师做如下分析:
1.同意离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有合法的婚姻状况。
2.协议离婚的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离婚协议的双方都必须有离婚协议。
4.当同意离婚时,必须为子女的教育作出适当和合理的安排,并且必须达成协议。
5.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分配给予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首先,双方离婚的动机和目的应该是合法的,离婚不能用来规避法律和实现其他个人目标。
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问题的协议抚养必须合法,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能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应该是合法的。不得侵犯或剥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财产利益。
法律咨询:
我丈夫李某在外地工作,最近提出要离婚。我一直与他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我答应离婚,但要求他给我30万元作为补偿。李某同意补偿,但条件是离婚后我不能再嫁,必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我对婚姻已心存余悸,本来也没想再婚,所以很爽快地与其签订了协议。但当我们持此协议去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却要求取消协议所附条件,否则不予离婚登记。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上海静安协议离婚律师解答:
你与李某离婚协议所附“离婚不离家”,“女方不得再嫁”等条件,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你们的离婚请求,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你确实同意离婚,同时又想得到30万元,你可以要求把30万元作为婚姻存续期间你侍候其父母的补偿,或作为他对你今后生活的帮助。这个问题就成为双方离婚时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再去办理离婚登记就没问题了。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2021年返还彩礼答辩状的范文应该怎 |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讲离婚协议的效 |
静安离婚专业律师解答协议离婚的 | 离婚协议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 |
徐汇婚姻咨询律师写出夫妻双方自 | 不愿意花钱请律师帮你起草离婚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