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借款借贷律师 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债权债务人双方姓名,并有双方签名(画押),签订日期的,原则上就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了受法律保护。但是要想凭借借款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债券不受侵犯,还得注意在协议中写明约定借款用途、约定还款期限,另外还可以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归还,如对方不还,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如未约定管辖法院,就只能去对方居住的区、县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胜诉权消灭(就是法院不管这事了)。
2015年1月,被告沈某、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李某完成款项交付。此后,被告陆续还款合计2万元,2015年7月经双方协商,两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承诺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合同中还约定了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以及借款人承担起诉费、律师费等内容。李某未在该份个人借款合同落款“出借人”处签字。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张某归还借款4万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沈某、张某辩称,合同与事实不符,李某实际交付不足4万元,借款合同上甲方未签字,按照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故合同未生效,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借款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分歧】
审理中,对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形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涉借款合同实际是原、被告对2015年1月借款合同的补充。现该合同仅有借款人一方的签字,而原告作为出借人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无论是依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难以认定借款合同已成立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借人早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应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诉至法院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足以表明签订借款合同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应认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本案出借人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其次,被告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作出了明确的还款以及借款利息、相关费用承担的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债权人虽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并依据该合同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其行为足以表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因而该份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 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五)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静安借款借贷律师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
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
借款协议合同没有到期是否能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