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纠纷律师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并未没有在转让权利时同时转让义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债权的受让人一般也是只享受债权而不承担转让人的义务,除非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进行了相关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债权受让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债权受让人是否承担转让人的义务
二、债权转让有哪些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一、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但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知系单方的法律行为,通知方式并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也可以是登报形式,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且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在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
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在客观上被告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认定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如果认定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诉请应当予以驳回。势必导致原告在书面通知被告后再次对其提起诉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相反,认定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立法目的是要打破债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僵局,上海债权纠纷律师 避免债务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者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诉讼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并未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存在误偿的情形。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可以有以下方式:(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2)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3)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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