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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抚养权律师解答探视权纠纷应该怎么执行

时间:2021-04-26 10:43 点击: 关键词:探视权,探视权纠纷律师,上海婚姻抚养权律师

  上海婚姻抚养权律师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上海婚姻抚养权律师解答探视权纠纷应该怎么执行

  3、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祖某与其妻张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祖小某,夫妻二人退休前均为中华造船厂职工,收入稳定。

  1993年,祖小某中专毕业进入中国银行工作,工作稳定。1997年祖某看中一套房,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款10万元是现金支付,该房屋登记在祖某和祖小某名下两人名下。2000年祖小某结婚,婚后第二年母亲张某患病去世,后祖某与二婚妻子林某再婚。为方便晚年生活,祖某居住在第二任妻子林某的住处,随后将涉案房产出租了,所得租金祖某用以补贴家用。在涉案房屋出租过程中,祖某和祖小某多次发生过不愉快,最后因为租金分配问题祖某将祖小某诉之公堂。

上海婚姻抚养权律师解答探视权纠纷应该怎么执行

  审理过程中,祖某诉称购房时因为当时手头有积蓄,眼看着祖小某到了成家的年龄,就购买了涉案房产。然,祖小某却辩论说,当时自己收入稳定,因为没成家,自己的收入都交给母亲保管,说自己没出资,这不能接受,否则自己名字怎么能登记成共有人!现在母亲去世了,也不能给自己证明,去世也没个遗嘱,但不管怎么样,现在房屋要分割,自己的份额和从母亲那里继承的份额总计不少于62.5%,经查涉案房产市场价估约230万。

  【裁判结果】

  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祖某所有,原告祖某在30日内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115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法理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身份情况特殊,表面为依法分家析产,实则为法理与亲情的纠葛。因此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主要分析:

  第一层面,原、被告对于涉案房产持有的产权份额应如何分配?

  首先,涉案房屋产权证记载了原、被告两权利人且未约定份额,从法律意义上说,原、被告应该各享50%份额。但考察合同签订和出资情况,涉案房产于2000年购买,由原告支付10万元现金房款,并提供房款收据,在没有特殊有效的反证情况下,原则上可认定该房款系原告夫妇的积蓄。被告称其1993年毕业后至结婚前收入均交给由父母支配,2000年购买涉案房产有自己资金投入,然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从原告提供房款收据看,原告在当时为一家之主,代表家庭给原房东交付房款,该证据不能必然说明该款完全是原告及其妻子的,对此被告的辩解也有一定合理之处;当然,被告对该房的贡献,还是要以证据为准的;再加上时间久远,原告无法提供银行流水;所以原告所持房款收据的证明效力,尚不能完全证明该房款为原告夫妇的积蓄。

  最后,退一步分析,尽管原告无法进一步完善证据,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证,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的特殊性,是可以作出合乎法理与情理的判断的。基于我国当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管理习惯,一个90年代刚毕业参加工作尚未结婚成家的儿子,一般会把自己的收入交给父母管理与支配,可以推定被告所述基本属实。同理分析,被告于1997年购买婚房、1999年2月举行婚礼,原告夫妇在造船厂工作,收入稳定,给予作为独生子的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也应推定是基本属实的。被告只强调自己对涉案房产的贡献,而不认可父母对自己购买婚房及举行婚礼的经济帮助,反而称这些经济帮助均为借款,其后又都偿还清了,该说法既缺乏相应证据也不合情理,且原告不予认可,故难以使人信服。基于上述分析,在我国这种普遍的特有家庭经济情况下,难以彻底区分原告与被告作为父母与儿子之间的经济收入比例。因为其中充满着父母对儿子无私的关心、爱护与经济支持;同时,更难以认定被告投入到涉案房产中的份额比例,因为即使被告收入交予父母管理,但是其在该阶段购置婚房并结婚,父母还为其承担着婚房还贷义务,一个90年代毕业的中专生的工资收入是可以想象出的,即使被告对于该房有一定的经济贡献,但原告夫妇对于涉案房产投入的贡献远大于被告投入的,而且原告解释因为担心遗产税而加上被告名字也合乎情理;所以,基于本案特殊家庭背景及原告对于该房的贡献,法院酌定给原告微调增加10%的产权份额、给被告微调减少10%的产权份额,这样原告对于涉案房产持有60%产权份额,被告对于涉案房产持有40%产权份额

  第二层面,原、被告对于被继承人张某遗产的继承份额如何处理?。

  按照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本案原告对该房享有的60%产权份额,系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各分得30%份额。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后,该30%产权份额转化为其遗产,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的同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故原、被告应各继承15%产权份额;但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本院酌定给被告减少5%的遗产继承份额,给原告增加5%的遗产继承份额,至此,原告持有与继承两项合计所得房产份额为50%,被告持有与继承两项合计所得房产份额亦为50%。

  本案原告主张继承涉案房产的份额并作分割处理,为了自己老年生活所需。被告辩称只希望划分继承份额,不主张分割处理。但是,鉴于双方曾就该房租赁未达成协议导致该涉案房屋空置的事实,加上原告无其他住房且已到古稀之年,若只划分房屋产权份额不利于彻底化解纠纷,更不利于保障原告晚年生活之所需,故将涉案房产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50%的折价款,较为妥当。该房目前市值230万元。故法院将涉案房产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50%份额折价款即115万元。当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排除原、被告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层面,本案如上析产与处理的出发点,在于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解决家庭矛盾。

上海婚姻抚养权律师解答探视权纠纷应该怎么执行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难就难在家庭事务中往往缺乏证据,难以查出个瓜清水白,难就难在家庭事务中交织着各种亲情,难以处理的绝对公正,在此情形下,就需要优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双方诉辩意见可以看出,原告再婚后曾居住于第二任妻子家里,将涉案房产出租所得租金用以补贴生活,被告得知后反对房屋出租,宁可让该房闲置,原、被告均得不到租金,作为儿子的被告如此处理,实为不当。百善孝为先。被告在庭审中将家庭亲情抛掷一边,将社会上商品经济关系套用到家庭亲情关系之中,过分强调自己毕业后对家庭购房的贡献,只字不提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实为不妥。当然,被告也并非完全没有孝心,其内心似在担忧原告再婚后出现意外变故,但是,被告已界不惑之年,在当今社会对于原告再婚不该耿耿于怀,应该与被告父子两耐心沟通,化解心中的误会与担忧,尤其是宁愿让房产闲置也不能出租,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中,法律与道德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上海婚姻抚养权律师

  希望通过分析这个案件来倡导人们敬老爱幼、孝敬父母。希望大家可以换位思考,我们也都会有孩子,试想将来这孩子也如此这般对待你自己,又该作何感想?法院之所以这样处理,既体现我国人民群众素有的敬老孝老的优良传统,也体现了我国婚姻家事法律的立法精神。

  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滞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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