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轨并与他人生子是否可以成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上海静安区出轨抚养律师
2.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针对黄某和韩某的案件,我们很难从韩某提供的证据来证明二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黄某存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的过错情形,单纯的出轨行为,只能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却不能说明黄某有重婚或者同居的事实。且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未明确说明是因为黄某的出轨行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的,因此法院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也在情理之中。
那么,韩某是否可以要求黄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呢?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件也有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的案例(详见下表)。并且,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91条中,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了新的规定,在原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相信在未来可以更好的保护在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忠实家庭文明建设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从法律规定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尽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载明离婚原因为性格不合,也并不意味着这是韩某放弃向黄某甲主张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只要无过错方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就仍然可以在协议离婚后要求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 “有其他重大过错”,也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适用本条法律,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因为实际中婚姻中过错行为远不止《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基本案情】
韩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感情不深,也无子女,于是二人于2015年3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二人就此分道扬镳。离婚协议书中写道: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
在二人离婚后,黄某便迅速与吴某办理了登记结婚,这期间前后也不超过3个月。2015年9月28日,吴某生下一女黄小某。
而后韩某得知此事,便将黄某起诉至法院,韩某认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黄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郝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黄某与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微信聊天和手写的保证书,证明黄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多次出轨的事实。
证据二:黄小某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吴某怀孕周数为36周加一天,生产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以此证明黄某在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通奸并使他人怀孕,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一)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二)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作者注: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传播法
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3、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5、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对此,法院又是如何审理的呢?
【审理过程】上海静安区出轨抚养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韩某在与黄某协议离婚前,就已经得知黄某有婚内出轨的事实。但二人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说二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并不是因为黄某出轨,违反忠实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法规定,必须是因46条规定中规定的该四种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请求赔偿,且该过错与离婚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双方各自的陈述及韩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是因存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的情形,而导致韩某和黄某离婚的,因为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写的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虽然是事实和证据证明黄某多次出轨,但二人自愿协议离婚时并非是因为黄某的出轨导致。因此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韩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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