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案件太复杂,特别是新刑法实施以后,增加了很多新的罪名。坦率地讲,新刑法规定的若干新罪名,特别是有些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犯罪的罪名,到目前为止,立法者本身都没有搞清楚,学者本身也没有搞清楚,以至于在专家论证时也常有分歧。原因很简单,我们的法学专家并不是金融专家,也不是票据专家,并且,我们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本身又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的发育很不成熟。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及时立法却是必要的,这是一种现实的、不可回避的矛盾。
这种矛盾的存在,必然会使司法工作产生一些难题。有时候我们会埋怨司法人员水平低,这种现象确实有,但反过来一想,一些连专家都在探讨中的问题,怎么好过分地去要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能够准确把握呢?这是一种过渡状态,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但不管原因如何,既然问题已摆在这儿了,我们就应当面对。作为律师来讲,面临这些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集思广益,充分讨论,甚至包括请教专家,把它搞清楚,对自己本身也是一个提高。
“全覆盖试点办法”再次强调了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有获得依法辩护的要求。依法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不仅在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细化,在被告人获得辩护的程序上也进行了明确,这样有助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切实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该项改革要求查明事实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国大多数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的刑事诉讼权利和规定。在现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不足的情况下,“全覆盖试点办法”有助于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观真实的裁决。
三、“全覆盖试点办法”不但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更是对提升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已经基本实现了专业化,而由于法律服务业的特殊性,加上律师业务范围等因素,律师业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业务专长分工,有些律师从事的业务跨多个领域,而刑事辩护因关涉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与其他业务相比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均有着更高的要求。执业风险大,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是导致一些年轻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全覆盖”恰恰给年轻律师提供了参与刑事辩护的途径,为整体提升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水平提供了切实途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全覆盖试点办法”对律师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有效实现该制度的初衷,应该尽快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我们行业要尽快落实的配套措施是:首先,我们不能把刑事辩护视为年轻律师“试手”的途径,应该在确定标准的前提下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库,由法律援助机构随机选取,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其次,我们要给入库的律师提供刑辩的专业培训,以切实提升业务水平。最后,我们应该设立准入和退出标准,加快健全与法院、检察院联络沟通制度,对参与“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庭辩护律师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达到设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为实现“全覆盖试点办法”的目标设立一个动态的刑事辩护律师库。
上海华荣律所怎么样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重要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对我们律师行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我们律师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全覆盖试点办法”工作做好,提升刑事辩护律师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强化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认为,律师办案失误确实责任重大,而且我了解到有的律师的失误确实相当严重。比如明显无罪的案子硬是作有罪辩护,明显是防卫的案子却看不出防卫的性质,类似的事例并不少见。有时候会出现的一种很可悲的情况是:侦查机关稀里糊涂地侦查,检察机关稀里糊涂地起诉,律师稀里糊涂地辩护,法院稀里糊涂地定罪,最后被告也稀里糊涂地认罪伏法。既然这四个方面都认为有罪了,被告还有什么可说的呢?虽然这只是个别情况,但出现这种结果的时候,不能说律师没有责任,司法机关办案要经得起检验,律师也不例外。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律师也有错案追究的问题,刑案中也没有经济赔偿问题,但律师却不能没有责任感,不能原谅自身的失误。所以说,我们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争取集思广益,要对办案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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