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 上海犯罪减刑案律师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其他车辆为追逐对象,或者以较短时间通行某段道路为追逐目标,采取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相互追逐、曲线穿行等方式,竞时竞速竞技行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时速每增加25%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组织聚众追逐竞驶的首要分子;
(2)多次参加追逐竞驶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
(4)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5)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8)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9)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2.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1. 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五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五人,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2.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三人,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3. 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人以上,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二人,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4. 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十人以上,每超过二人,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6.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7. 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8.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 吸食、注射毒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2.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 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载量50%以上的;
4. 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 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上述危险驾驶罪的宣告刑期可具体到十五日,经基准刑调节后不满整月刑期的,可按照整月或十五日就低确定刑期,最低不少于一个月。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三十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二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一万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一百五十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二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十一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六万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一百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二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一万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五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五百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五十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二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十一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六万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造成集资参与人集访、闹访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 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 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团首要分子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 将吸收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 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 全额退还所有集资参与人本金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集资诈骗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一千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八千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上海犯罪减刑案律师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造成集资参与人集访、闹访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 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 属于集资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 将诈骗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 针对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等进行集资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 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 全额退还所有集资参与人本金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信用卡诈骗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 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款归还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 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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