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犯罪范围,《规定》通过两个条款进行界定:一是《规定》第二条规定,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其中,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直接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当前常见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开设赌场、非法集资等犯罪;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典型表现在为上述两类犯罪提供软件工具、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资金通道等犯罪行为,常见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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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其他犯罪,网络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跨域性。《规定》参照公安部相关要求,设立“跨区域协作办案”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关于办案机制。面对网络犯罪跨域化态势,检察机关要改变传统的办案方式,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规定》第六条、第五十条指出,对跨区域网络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办案协作,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第二,关于人员调配。《规定》第五十一条提出,上级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参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检察人员既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也包括检察技术人员。第三,关于案情互通。《规定》第五十二条提出,办理关联网络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相互申请查阅卷宗材料、法律文书,了解案件情况。被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四,关于证据调取。《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分别对自行调取和代为调取提出了要求。对于代为调取,《规定》第五十四条提出,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文件传输至证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请其代为调查取证。被请求协助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及时反馈。同时,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中应当注明具体的取证对象、方式、内容和期限等,以确保取证的规范性和针对性。此外,《规定》第五十五条对远程询问提出了相关要求,在这方面,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办案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可以充分借鉴、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