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劳动律师 企业停工停产时如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国家将停工、停产分为两个阶段:
(一)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
(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具体停工期间工资的下限是多少呢?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太一致,笔者试举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静安劳动律师 企业停产原因有哪些?
(一)市场疲软。停产企业中,有21户企业是由于整个大环境不景气,订单减少,产品销路受阻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纺织服装企业技术含量低,多以来料加工为主,抗风险能力低,当下游企业减少订单,这部分企业持续经营比较困难,
二是以前招商引资企业,股东在多个地方办有企业,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难以维持多方经营,只得关停、撤资或重组。
三是行业整体疲软,企业销路受影响,只得歇业或转行。
(二)企业搬迁。停产企业中,10户企业因在搬迁过程中停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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