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式 普陀区劳动律师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房屋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各地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一般计算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有三种方式:
方式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协商;
方式二,协商不成的,按照纳税情况进行推算;
方式三,实践当中按照企业经营面积一次性额度确定。
二、怎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
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
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三、如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含两方面,即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使得被征收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所以,其实就是利润损失;和由于征收而不得不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快的促进立法,将停产停业的具体内容变得更加的明确,比如将企业的现在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和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将来的间接性损失,将来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一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来自全国各地的人问出最多的问题同时也是相同的问题是停产停业的标准是什么。大家都想得到一个具体的、详细的标准来确定自己的补偿。然而实际的法律中却没有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的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还未制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补偿的细则。在地方的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的标准比较低,如果企业面临拆迁的话,再次复工生产的几率比较小。同时还有的就是在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得到的保护更少。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快的促进立法,将停产停业的具体内容变得更加的明确,比如将企业的现在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和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将来的间接性损失,将来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最后,还要理清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因为在实际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停的迁移,普陀区劳动律师 所以大部分企业在当地是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的生产经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把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列入征收当事人的范围内,造成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的权利保护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可以通过违约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其中的风险比较大。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承租企业进行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购买的机器设备,实际上损失都是承租人来承担的。在实际的生活中,更多的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了协议同意交房,但承租人不同意不予搬迁,使得房屋征收不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