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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贩毒辩护律师讲述容留他人吸毒会怎么处理

时间:2021-04-15 14:42 点击: 关键词:吸毒场所,杨浦刑事律师,杨浦贩毒辩护律师

  杨浦贩毒辩护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杨浦贩毒辩护律师讲述容留他人吸毒会怎么处理

  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没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司法实践,考虑到《禁毒法》中对容留他人吸毒,情节轻微的,可行政处罚的情形,笔者建议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涉毒类犯罪被刑事处理过或者在三年内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两次的;

  (四)容留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4年4月12日左右,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与张某取得联系,提出向张某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双方谈妥价格并商定由张某将毒品送至江苏泰兴吕某某处。4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知悉上述情况后,电话联系朱某某,介绍张某向朱某某购买毒品,张某提出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并赊欠毒资,经商谈,最终商定张某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毒资2.4万元于次日支付。当晚,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驾驶轿车至徐州市铜山区朱某某住处,朱某某将200克甲基苯丙胺交与张某。吴某某、张某二人随即携带毒品驾车返回连云港。后被告人吴某某在连云港下车时,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张某携带部分甲基苯丙胺继续驾车从连云港前往某。4月14日中午,张某在与吕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计126. 5038克。4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朱某某,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0.9214克。被告人吴某某于4月24日在连云港被公安机关抓获。

杨浦贩毒辩护律师讲述容留他人吸毒会怎么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照片、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香香等人的证言、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某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张某购买毒品系用于向他人出售贩卖,而为其介绍联络毒品出卖人朱某某,促成毒品交易,吴某某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因被告人吴某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其对本案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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