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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时间:2021-03-31 16:47 点击: 关键词:抢劫罪,上海抢劫罪,上海抢劫罪律师

  条文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对被害人以将要揭露隐私、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暂时丧失知觉而不能反抗的状态下,将财物当场掠走。在这里,必须是由于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睡熟或者醉酒不醒,趁机秘密取走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第 309 号】杨廷祥等抢劫案-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

  【第 321 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即便个体家庭旅馆在空间物理结构上与原来作为家庭住所时并无两样,国其先前作为住所所具有的封闭性特征随着性质功能的改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再视之为"户"。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因抢劫行为非发生在他人"户"内,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322 号】朱永友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对于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没有必要进行刑法上的再次评价,仍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与伤害行为数罪并罚。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次暴力行为,完全可以看作同一抢劫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都是服从和服务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

  【第 323 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飞车抢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行为虽然是将强力作用于被抢取的财物,但是该强力也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行为人明知这种危害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从而在飞车抢夺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或故意杀人罪。

  【第 338 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连续抢劫多人的是否属于“多次抢劫”

  裁判要旨:“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其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对于连续抢劫多次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应从犯意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第 349 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要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第 391 号】李政、侍鹏抢劫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评判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是以实际上行为人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行为为标准,而是应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或者抢劫行为是否足以使得不特定多数人认为受到威胁为标准。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 401 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裁判要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的,因为放火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 436 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的,不是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虽携带了枪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枪抢劫。

  【第 441 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裁判要旨:认定转化抢劫既未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相同,即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为准。

  【第 466 号】韩维等抢劫案——非法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刑法意义上的“户”与公民的私人生活密不可分,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供公民日常生活的特定空间。一般而言,在生活中,这种“户”作为生活空间应具备两个本质特性:一是私密性,就是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免受他人干扰和窥视,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二是排他性,就是人们对户的空间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非经同意或法定事由,他人不得随意出入。

  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人共同租用的住所,如果每一个承租人相对于其他人都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该房屋应属于群体共同休息和活动的场所,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住所,隐私性和排他性则是以整体体现的,即使各成员米有相对独立的空间,也不影响成立“户”。

  【第 467 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裁判要旨:为实施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

  【第 477 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只要求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紧密联系即可,即使介入第三方的行为,只要不足以改变抢劫行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最主要因素的认定,就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过失。

  【第 481 号】弓喜抢劫案——在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裁判要旨:在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过程中致人轻伤,没有实际抢得数额巨大财物的,不认定“抢劫数额巨大”,既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也可以保证罪刑均衡。

  【第 491 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其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并应适用《刑法》第263条一般抢劫罪的规定量刑。

  【第 506 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人、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人灭口行为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对行为人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且之后按预谋内容实施抢劫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第 566 号】卜玉华、郭臣故意杀人、抢劫案——共同抢劫中故意杀人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预谋时即产生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后故意杀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第 580 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当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入户,或者以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为目的入户并转化为抢劫罪的,才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58l 号】龚文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行骗过程中,尚未骗得钱财便被揭穿后,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占有他人财物的,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夺公私财产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转化型抢劫罪。

  【第 611 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完全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才能当然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客观分析判断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第 637 号】张红亮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定

  裁判要旨: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取得钱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来讲,并不要求必须是本人财物,第三人包括被害人家属的钱财,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威胁被害人让其与亲属联系索要财物,并没有直接向被害人亲属发出威胁索要赎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施暴、当场取财的构成要件。

  【第 660 号】刘兴明等抢劫、盗窃案——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枪支抗拒抓捕,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在实施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过程中伴随有持枪的情形,故属于持枪抢劫。

  【第 685 号】张校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抢劫罪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应以抢劫罪加重处罚。在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前提下,抢救行为不能阻却抢劫行为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第 704 号】刘长华抢劫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

  裁判要旨: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客观的,据此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是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本质区别,是正确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关键。本案中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因形迹可疑被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抢劫罪行,符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

  【第 740 号】陈万学抢劫、刘永等人盗窃案——共同盗窃犯菲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之后,部分行为人发现个别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过限行为后,未予制止即逃离现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转化。在共同犯罪中,其他实行犯对个别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并不负作为义务,因而也就不能要求其对他人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部分行为人发现个别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过限行后,即逃离现场,表明其主观上对他人的过限行为并未产生一种追加认同,客观上对实行过限行为人亦未产生精神支持或鼓励,故对逃离现场的行为人只能以先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 749 号】蔡苏卫等抢劫案——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付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借钱为名,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偿付利息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事后将钱款返还被害人并偿付利息,然后将被害人释放,但这些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后的后续行为,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

  【第 750 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对于共同实行犯,各共犯人之间按照分工,相互利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其责任原理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故只有当共同犯罪人均中止犯罪,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时,构成整个共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人主动退出,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对主动退出者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第 777 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裁判要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第 793 号】张超抢劫案 ——行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营赌资为抢劫对象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现场。如果时间上、空间上具有一定的接续性、邻接性,如行为人仅离开半小时就返回赌博场所,或者仅离开赌博房间不远,实施抢回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在赌博现场实施的行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是数额条件,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慌乱之中抢回的数额刚好与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数额相等,在所抢数额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数额时,不以抢劫罪论处。

  【第 814 号】刘某抢劫、强奸案——为抢劫、强奸同一被害人,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抢劫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即应当构成抢劫罪既遂,因此,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致其在跳楼逃离过程中重伤,应当构成抢劫罪既遂。

  【第 815 号】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他人合谋抢劫自己的室友,并提供钥匙帮助同案犯进入屋内实施抢劫,对受害人而言,其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受到了侵害,发生了入户抢劫的加重后果,行为人与同案犯只是在具体分工上有所不同,行为人也应当对入户抢劫的加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全案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818 号】徐伟抢劫案——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能否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后下车逃生,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虽然不是抢劫造成的,但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在遭受抢劫时可能会下车逃生,并且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被害人下车逃生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下车逃生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告人应当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第 844 号】黄卫松抢劫案——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户”既要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的场所特征,也要具备供家庭生活起居使用的功能特征。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对卖淫对象而言不属于“户”。卖淫女出租房兼具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性质。卖淫女在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所承载的功能性质表现为卖淫活动场所;卖淫女在不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所承载的功能性质表现为家居生活住所。该出租房表现为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双重功能特征,在一定条件下两个特征可以相互转化。

  对合法入户后因为某种原因而实施抢劫的,对其入户非法性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一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入户前或者入户时就有抢劫犯罪动机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合法入户也应当认定具有入户的非法性。另一种是合法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抢劫,即以合法行为开始,以犯罪行为告终的,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一般认定为一般抢劫。

  【第 846 号】刘长庚抢劫案——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户外意图劫持被害人财物,被害人逃跑后行为人追赶其进入户内实施了抢劫,其“入户”目的是为了抢劫,且在户内实施了暴力取财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第 868 号】李培峰抢劫、抢夺案——“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加油款项,在给汽车加油后迅速驶离加油站,属于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构成抢夺罪;遇到加油站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其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第1063号]习海珠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裁判要旨: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因被告人以暴力、 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写下收条,改变了原有的财产权利关系,导致被害人丧失债权,应当认定为抢劫犯罪既遂。

  [第 1180 号]韦猛抢劫案——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

  [第 1181 号]秦红抢劫案——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如果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即不仅限于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入户,在户内实施抢劫,或者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1182 号]张红军抢劫、盗窃案——入户盗窃数额较少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前罪既遂,只要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构成抢劫罪。

  [第 1183 号]郭建良抢劫案——“抢劫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抢劫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劫时,因其抢劫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内容既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又包括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在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情节成立。

  [第 1184 号]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裁判要旨: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第 1185 号]姚小林等抢劫案——抢劫信用卡的犯罪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 抢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应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第 1186 号]尹林军、任文军盗窃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裁判要旨: 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行为特征,不应认定抢劫罪。

  [第 1187 号]翟光强等抢劫案——在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过程中加入其中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后行为人加入犯罪的行为与先前的转化抢劫犯罪行为是一个连续的整体。

  [第 1201 号]李智豪抢劫案——抢夺车辆后被对方 GPS 追踪、拦截而持枪威胁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罪中的 “当场”定性:1.时空的接续性。 2.先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3.追捕事态的继续性。

  [第 1214 号]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对二次盗窃起到谋划和支配作用,在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第 1224 号]郭光伟、李涛抢劫案 ——共同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认定罪责最严重的主犯

  裁判要旨: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二者均为积极实施者,地位、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但仍应进一步区分二行为人的罪责大小,区别量刑,对罪责相对更大的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 1246 号]王艳峰抢劫案——犯信用卡诈骗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可否转化为抢劫

  裁判要旨:拾到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而后在被害人要求交还钱款时纠集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属于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而信用卡诈骗属于诈骗的特殊情形,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5.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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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知网文献

  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以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为视角----赵秉志;刘春阳 / 《人民检察》 / 2014年第11期

  论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张雅芳;张楚昊 / / 2014年第5期

  转化型抢劫罪新探----郑泽善 / 《当代法学》 / 2013年第2期

  特殊情形下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李文广;赵剑 / 《人民检察》 / 2012年第22期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陈兴良 / / 2011年第2期

  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判断标准----杨志国 / 《人民检察》 / 2010年第7期

  抢劫罪适用死刑的几个问题----竹莹莹 / 人民司法(应用) / 2010年第3期

  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几点认识----杨名 / 《人民检察》 / 2009年第11期

  对犯抢劫罪的被告人减轻处罚时能否适用拘役或管制?----本刊研究组 / 人民司法(应用) / 2009年第9期

  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及认定标准----刘晓虎;蒋晓静 / 《政治与法律》 / 2009年第5期

  我国抢劫罪死刑司法控制研究----聂立泽 / 《政治与法律》 / 2008年第11期

  合同诈骗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实例分析----杨兴培 / 《政治与法律》 / 2008年第3期

  合同诈骗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实例分析——兼论类行为的犯罪转化问题----杨兴培 / 《政治与法律》 / 2008年第3期

  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金坤 / 《人民检察》 / 2007年第21期

  抢劫罪的对象、标准及转化问题研究----李希慧 / 《人民检察》 / 2007年第18期

  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形态----王世斌 / 《人民检察》 / 2007年第16期

  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抢劫对象为标准----楼笑明;吴永强 / 《人民检察》 / 2007年第10期

  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刘艳红 / / 2007年第4期

  再论持假枪抢劫属于抢劫罪职的加重情节----刘长秋 / 法律适用 / 2007年第2期

  用麻醉的方法取走借条能否认定为抢劫罪----沈义;谭玉文;刘书安 / 《人民检察》 / 2006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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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抢劫罪律师 非法占有的行为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http://www.huaronglvshi.com/zhuanti/5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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