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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时间:2021-03-31 16:46 点击: 关键词: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上海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内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增设的罪名。

  构成要件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多为成年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必须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组织者”,防止扩大打击面。单位不构成本罪。的国十本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属双重客体。但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次要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我国不满18周岁的人达3亿多,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明天的事业。近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以及一些未成年人精神空虚、物质缺乏之机,通过诱骗、胁迫甚至暴力手段,组织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社会流浪少年,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夺、敲诈勒索、伤害等活动;在大型商贸区、繁华地带实施盗窃、扒窃、抢夺等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在某些大中城市十分猖獗。一些大的违法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纪律严密,还分配一定任务制定了赏罚制度。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更重要的是剥夺了这些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健康权,使他们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掉了他们的一生。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三)案例评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即为既遂,并不要求被组织者完成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本案中,4被告人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先对诱骗的3名未成年的聋哑人进行盗窃技巧的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尚未进行实际盗窃,即被抓获归案,也应构成既遂。考虑到4名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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