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内容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经常以打骂、冻、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增加。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必须是对被害人负有看护、监护职责的人,如幼儿园教师对在园幼儿、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对在院老人,医生、护士及医院护工对看护的病人等都负有看护、监护职责。这种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关系等产生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或者基于志愿服务产生。不具有看护、监护职责的人的虐待行为,不能成立本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立本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和监护、看护职责。
我国1997年刑法仅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犯罪,以及虐待被监管人、虐待部属、虐待俘虏等特殊的虐待犯罪,但是对其他的虐待行为却没有进行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尚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做法不一?有的以寻衅滋事、侮辱罪等定罪处理,有的则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此不仅不利于有效打击此类行为,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进行保护。针对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的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养老院员工唐待老人等恶性事件,《刑法修正案(九)》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増加了本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有意图的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或与本罪数罪并罚。
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国刑法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彰显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力度的精神。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