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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时间:2021-03-18 10:20 点击: 关键词:报复陷害罪,上海报复陷害罪,上海报复陷害罪律师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四条 内容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报复陷害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报复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应按其报复陷害的行为及后果等作其他处理。这里所 规定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的规定而行使职权。“假公济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为名,为徇私情或者实现个人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报复陷害”,主要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力,以种种借口进行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迫害,如降职、降级、 调离岗位、经济处罚、开除公职、捏造事实诬陷其经济、生活作风上有问题等。报复陷害的行为,必须是采取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的方法。 如果行为人进行报复陷害与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没有联系,则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报复陷害的对象只能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 举报人。这里所规定的“控告人”,是指由于受到侵害而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团体、单位告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违纪违章活动的人。“申诉人”,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对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其他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而 提出申诉意见的人。“批评人”,是指对他人包括国家机关的错误做法提出批评意见的人。“举报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 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人。构成本罪必须是报复陷害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对多人进行 报复陷害的;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报复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控告权、申诉权、批评建议权以及举报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主权利。因此,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就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严重侵害,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1.报复陷害,情形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依照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则

  1.证明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具有连贯性

  要以“证据证明的案件的起因、发生、发展和结局”,来认定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结合行为人的分工、实施的具体行为等,正确认定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界定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

  2.对于主观方面的认识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过程,主观认知内容,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和说明,避免主观归罪,也要防止客观归罪。

  四、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公诉证据标准(法定情节)

  (一)证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能够证明被教唆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相关证据;

  3.证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相关证据。

  (二)证明累犯的证据

  1.行为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保外就医证明、监外执行证明、赦免证明等;2.行为人因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

  (三)证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四)证明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五)证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等案发材料;

  2.有关检举揭发材料及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贡献的相关证据等。

  (六)证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等。

  (七)证明从犯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等。

  (八)证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证明犯罪结果的鉴定意见等。

  (九)证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证据精神病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十)证明犯罪未遂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查获的作案工具;

  5.现场勘查笔录。

  6.相关鉴定意见等

  (十一)证明自首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

  2.公安机关和相关组织接受投案、报案的受案笔录;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破案报告、侦查人员证言;4.陪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的亲友的证言等;

  5.被害人陈述。

  (十二)证明有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有关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证明材料;3.有关组织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十三)证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

  2.根据检举揭发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的证明材料;

  3.有关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等。

  (十四)证明犯罪预备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查获的作案工具等。

  五、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公诉证据标准(酌定情节)

  (一)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或知情人证言;

  4.能够证实被害人有过错的有关物证、书证或鉴定意见等在认定被害人有无过错时应当注意排除涉及正当防卫的情节。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口供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坦白,是否避重就轻;2.相关部门或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3.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积极认罪悔罪表现的证明材料;4.有关组织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每个案件中都应予以体现。

  (三)证明对被害人损害赔偿情况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2.被害人亲属或其他知情人证言;

  3.证明履行赔偿情况的调解协议、收条等相关书证;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要求给予被害人赔偿的供述及亲笔信函等。

  (四)证明犯罪行为造成其他社会危害的证据:

  1.相关证人或知情人的证言;

  2.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证明;3.其他危害结果的证明等。

  地方规定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2012年11月9日 浙高法〔2012〕325号)

  64.刑法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案例精选

  1张光全报复陷害案(2017)川01刑终1322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本案自诉人自诉的被告人系国家机关,犯罪主体不适格。

  张光全报复陷害案

  案情简介: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光全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成都市公安金某牛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报复陷害罪一案,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川0106刑初1212号刑事裁定。张光全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自诉人自诉的被告人系国家机关,犯罪主体不适格,裁定对张光全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光全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新作出裁定,并让原审法院在裁定上说明“机关”犯罪不为罪的道理。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试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案上诉人张光全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成都市公安金某牛分局西安路派出所为被告人提起自诉,犯罪主体不适格。上诉人提起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对其自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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