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是指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发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由此可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人体器官移植规范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侵犯了他人的基本人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严厉打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或者获利数额较大的等情况。具体还有那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张建英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巧华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马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