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五条 内容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刑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重伤的结果发生。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 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的结 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 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 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行为致人重伤的,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 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 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规定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应当预见到将压缩空气管对着他人吹气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受伤,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继而实施了该违规操作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李某1系初犯、对被害人有积极施救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1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