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本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其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根据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随意买卖。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是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的。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典型案件,涉案盗版图书数量和金额特别巨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犯罪的坚定决心,震慑了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为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和营造规范有序的文化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全社会诚信守法、崇尚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6年6月获悉该案线索后,保定市检察院根据《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工作办法》提前介入本案,指派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指导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查获过程和调查笔录予以录音录像、对查获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也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并与公安机关就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标准、涉案金额的确定、法律的适用、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为该案的成功侦破奠定了扎实基础。后在保定市检察院建议下,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该案移送保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保定市检察院又多次跟踪案件进展,引导侦查取证,指明侦查方向,最终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