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给低收入群体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在公租房征收时,政府需要与租户签订动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本文上海动迁律师将围绕承租公房征收时谁来签动迁协议展开讨论,从法律角度探讨该问题的相关法规和实践案例。
一、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应当与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承包人等达成补偿协议。其中,承租人在该条款中被明确列入补偿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条例中,承租人可以视为合同的一方,可以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以上两个法律法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的权益也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征收单位应当听取承租人的意见,给予承租人足够的补偿,并按照规定为承租人提供合适的安置。
二、实践案例
案例一某市政府为了修建地铁,需要拆除一批老旧公租房。征收单位与公租房租户达成动迁协议,但其中一位承租人认为征收单位提供的补偿不合理,拒绝签字。征收单位认为该承租人是次要权利人,可以在不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征收,但承租人不同意。
律师在代理承租人的过程中,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联系征收单位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补偿协议,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应当与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承包人等达成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达成协议并提供足够的补偿。
案例二某市政府对一片老旧公租房进行征收,征收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了动迁协议。然而,征收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兑现协议中的承诺,给予承租人合适的补偿和安置,导致承租人权益受到侵害。
律师代理承租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单位兑现协议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征收单位需要兑现协议中的承诺,并对承租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条例中,承租人可以视为合同的一方,可以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
三、结论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可以看出,在承租公房征收时,征收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动迁协议并提供足够的补偿和安置,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的权益受到法律明确的保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律师代理承租人的过程中,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征收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承租人的权益。
同时,承租人在签订协议时需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发现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未能兑现协议中的承诺,应当及时向律师咨询,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承租公房征收中,签订动迁协议是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征收单位和承租人应当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合适的协议,并依法兑现协议中的承诺。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维护承租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承租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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