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罗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瑞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瑞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XX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XX强奸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