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诈骗,是指受骗人与被害人并不同一的情况下,受骗人处分被害人的财产,受骗人本人没有财产损失,被害人则没有受骗的诈骗。
三角诈骗理论是用来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有力工具。例如著名的教学案例:甲欺骗为乙打扫房间的保姆,声称自己是甲的新任秘书前来取乙忘记带走的电脑,保姆相信,将乙的电脑交于甲。此时甲的行为即为欺骗保姆处分乙之财产的诈骗,并不按照利用保姆的无知而成立的盗窃罪间接正犯来处理。
判断三角诈骗还是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标准,通说认为是三角关系中的受骗人与被害人是否属“同一阵营”,即从一般人的角度,受骗人处于为哪一方利益提供服务的“立场”:如果处于骗子阵营,则属于盗窃罪间接正犯中被利用的中介行为人;如果处于受害人阵营,则属于三角诈骗中的受骗方。(对是否“同一阵营”的判断存在三种学说,“事实贴近说”关注的是处分人与被害人是否“有事实上的密切关系(尤其是共同持有的关系)”;“规范贴近说”判断的是处分人是否“立于被害人的地位并基于已经存在的亲近关系而能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权限说”要求处分人“必须有法的权限”。林东茂 :《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69页 。)保姆案中,受骗人保姆处于为主人利益服务的立场,属于受害人乙的阵营,所以甲被认为成立诈骗罪,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这种解释符合人们日常生活中对诈骗罪的观察和判断。人们会说“他骗了那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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