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东因琐事与郭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进而激化矛盾,在事件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张东死亡结果系郭某等四人共同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张东没有及时到医院进行救治的因素,并不影响这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张东死亡。郭某等四人因琐事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均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