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诈骗罪律师

上海诈骗罪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诈骗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集资诈骗、招摇撞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各类经济诈骗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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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又出具借条是否能形成新的借贷

时间:2021-03-05 11:0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刑事案律师咨询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清算后又出具借条是否能形成新的借贷

   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工程保证金,经双方协商,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尽管本案当事人之间系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所涉借条系双方经结算后就两被告未支付工程保证金而出具,符合“当事人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要求,且所欠的工程款保证金也是双方确认的合法债务,符合合法的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的要件,双方应认定为转化型借贷关系。故原被告双方工程保证金按照借款处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约定所欠款项合法有效,这种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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