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另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徐汇区知名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侵犯我国商业信息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建设单位。有学者研究认为,侵犯中国商业银行秘密罪的主体是特殊教育主体,仅限于经营者个人和社会单位。徐汇区知名律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作用并不限于经营者或具有一些其他需要特殊文化身份不同的人,如作为一种自然人的扒手窃取到他人商业秘密进行资料后,又披露问题或者转让给第三人,从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影响重大风险损失的,同样重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市场主体而不是通过特殊利益主体。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多是由于具有一定某种职务的、职业的、身份关系的人学习或者政府依法、依约定有保密义务的人和施工单位。具体情况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结构主要有以下分析几种:一是加强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徐汇区知名律师理论认为,这里的合同约定应包括提高企业或单位与内部控制员工的约定和企业与商业秘密的受让者之间的约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如果父母双方订立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反法律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方法或者是否允许他人设计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并给对方权利人造成了许多重大资产损失,可以直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是本公司、企业中知悉或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如工商物流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资源管理会计人员、职工或临时雇佣工,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财务人员等。根据《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劳动产品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部门单位为了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这些专业人员发现如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也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三是教学实施环境侵权用户行为的第三人。这是指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任何人,如受委托并因此知悉、掌握现代商业秘密的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政策顾问,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察、调查和管理权的审计机构人员、税务系统人员、工商行政成本管理操作人员、主管行政权力机关开展工作岗位人员,负有保守因业务获知或持有商业秘密的有关调查人员,等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有意识地获取商业秘密或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行为人因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但也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原则上是故意的,但根据刑法的规定,上述客观方面的四个具体行为可能是以过失为基础的。 究其原因,是刑法第219条第二款将第三人“应当知道”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列为犯罪行为,“应当知道”和“不知道”之一,是过失,不能是故意的。 徐汇区知名律师认为,对刑法第219条第二款含义的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从立法者的本意和立法的科学性来看,不应将过失侵权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中国侵犯我国商业企业秘密罪主观意识方面进行故意的内容,是仅限于可以直接通过故意,还是也包括学习间接故意?这是作为一个国家存在一些争议的问题。其中,有相当重要部分研究学者分析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发展方面仅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另有学者普遍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思想方面也应包括间接故意。徐汇区知名律师个人认为,间接故意也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需要知道,将犯罪故意分为不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根据,是行为人对危害评价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亦即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为根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没有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巨大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并且他们希望利用这种教学结果可能发生的心理服务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安全危害经济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工作结果之间发生的心理教育态度。对于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行为人对于管理实施前述四种侵犯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发生比较严重的损害调查结果发现这一点是明知的,但行为能力人在对待生活这一精神损害计算结果的态度上却不一定是能够积极主动追求的,而是既可能是积极努力追求的,又可能是容忍的,这也就是说,在意志因素上既有希望不断发生的情况,又有放任发生的情况。例如,行为人为了人们获取高额利润而将依法取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违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非法将该商业秘密披露制度或者转让给第三者使用,尽管这个行为人在主观上也知道现在这种不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一系列重大风险损失,但是由于行为人为了谋私利而不顾其他人的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一定危害也是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这种消费心理科学态度正是因为间接故意的心理情感态度。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正因为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一些具体内容,比如本罪的犯罪目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可能是不同的,比如有的是为了赢得竞争优势、击败竞争对手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有的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了报复等。但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都不影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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