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_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_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结合本案,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纳。
一、认定本案性关系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
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1、从本案发生之前被害人的表现看:
a、未见面之前与被告网上暧昧。被害人与孙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在网络qq聊天时,二人言语暧昧,多打情骂俏的挑逗之语。在qq聊天记录中有
大量体现。徐汇区刑事辩护律师
b、聚会时与被告举止暧昧。薛某11月5日证词第三页倒数第六行称,他“认为二人是情侣”,李某某在证词中称他称呼被害人为嫂子,马某某都是默认的。可见孙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聚会吃饭之时的言谈举止是极为暧昧的。孙某证词第二页上数第8行称“当天晚上7点多,孙某某骑电动车带着马某某来我住的西院里给我送牛奶”。可见二人是互有好感,至少马某某是不讨厌孙某某的,否则也不会第一次见面的网友就要留宿在他的家里和他裸体同睡一张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