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销售款不能完全由青岛渝能公司掌握,即使存在账户中产生的也是存款利率,故一审判决支持贷款利率,明显不符合法理。应等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39号案最终判决结果,故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另,中金实业公司庭审后提交《关于请求追加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请求追加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青岛荣置地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置地公司)为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金豪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金豪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青岛渝能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中金实业公司申请保全的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申请保全错误。中金实业公司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财产保全,均是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错误申请保全以损害青岛渝能公司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一审法院仅以中金实业公司的诉求没得到支持就认定保全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