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找找,或者试着让谅解人再写一份
新型的党内法规多元化评估主体模式将以专业社会评估机构为主,此种“多元化”有利于评估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8]
考虑评估效率等因素,结合党内法规评估本身的特点与需要,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我们提出自己的理解。
(一)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前提:评估与清理分离
在探讨评估权力分配标准亦即主体选取标准之前,我们需要对党内法规评估做一种制度安排,那就是在党内法规反馈机制中评估与清理的分离。在现有规范中,评估与清理确实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从实践程序上看,评估的审查与清理的审查非常容易重合。
就标准而言,“党内法规实施应当强调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实效等内容,因此……合法性、合理性和执行性三类标准……可以称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主要标准”[9],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可将清理的标准总结为“上位抵触废止(对应合法性)”“四不标准修改(对应合理性)”“时过境迁失效(对应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