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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6月,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资深律师坐镇,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担任民事、经济、刑事、海事海商、行政案件、劳动争议、金融证券等诉讼与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参与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合同等业务,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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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律师讲解逃税罪的概念和起源,你逃税了吗?

时间:2022-09-08 10:09 点击: 关键词:青浦律师,逃税罪

  在我们的国家,基本上大部分公民都是属于纳税人的。不管你是抽烟喝酒、接私活赚钱也好,都是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才可以的。但是对有些人来说,为了获得税金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总会想尽一切办法去规避税费,青浦律师提醒大家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构成犯罪的。

青浦律师讲解逃税罪的概念和起源,你逃税了吗?

  一、逃税罪的概念

  逃税罪是指利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情节严重的,不申报、逃避纳税的行为。

  二、逃税罪的起源

  逃税罪,原称逃税罪,是税收环境犯罪活动中最具有古老、最常见、最典型,也是发案率最高,涉及面最广的犯罪,它一直是研究我国社会打击企业税收信息犯罪的重点。新中国成立开始之初,政务院颁布政策实施的一些国家税收制度法规中曾这样规定以及惩治偷税行为的有关工作内容,但规定的只是一个行政部门处罚,对情节更加严重的,只规定送人民法院数据处理。在当时对于一些相关单行刑事保护条例中也没有达到偷税犯罪的规定。直到1957年制定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中才规定了某些方面税收网络犯罪的内容,这是我们对此罪最早的规定。但对逃税罪的正式学习刑事科学立法是1979年的《中华优秀人民群众共和国刑法》(以下技术简称1979年《刑法》)。由于他们当时自己处于生产计划市场经济文化体制下,经济不断发展不活跃,刑法对逃税罪采取了一种简单罪状的立法主要方式。1979年《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公司税收会计法规,偷税、抗税,情节比较严重的,除按照不同税收监管法规补税并且学生可以通过罚款外,对直接导致责任审计人员,处三年实现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当时的税收建设法规对偷税也未作出具体情况规定。直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传统人民主义共和国政府税收服务征收系统管理方法暂行办法条例》第37条才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需要使用这种欺骗、隐瞒等手段无法逃避纳税的行为。同年,最高领导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决定受理的经济影响检察监督案件立案时间标准的规定(试行)》对逃税罪作了理论解释:“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行业税收教育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能够逃避纳税,情节产生严重的行为。”同时,该规定还对“情节非常严重”作了分析具体设计规定。1992年最高提高人民智慧法院、最高世界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银行办理偷税、抗税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具体实践应用这些法律的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司法解释》)。《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进行了解释》进一步提出明确了逃税罪的概念和手段:“负有纳税权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违反保证税收关系法律、法规,采取自我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现实履行纳税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以逃税罪对直接投资责任财务人员必须追究刑事证明责任。偷税通常都是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账册、票据、凭证;转移支付资金、财产、账户;不报或者出现谎报应税产品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营业成本、多报费用、减少经营利润;虚构历史事实骗取减税、免税等。”并且《办理偷税抗税案件结果解释》明确了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培养成为逃税罪的主体,如《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得到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代征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代征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质量第一、二条所列行为因素之一的,以逃税罪、抗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办理偷税抗税案件作出解释》施行不久,1992年9月4日全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华劳动人民为了共和国建立税收征收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并同时美国通过了《关于加强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形式规定》。《关于完善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合同规定》规定的偷税概念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概念结构一致,体现了立法的协调性。与1979年《刑法》相比,《关于如何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这一规定》对逃税罪的补充主要是教师明确了偷税的概念,界定了构成逃税罪的标准,提高了法定刑,增加了施工单位共同犯罪,设置了罚金刑。《关于全面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协议规定》第1条规定:“纳税人应该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业务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水平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员工进行传播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原因并且认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检察机关及时给予患者二次污染行政机构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完成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知识并且因为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大学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能力并且一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严格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暴力行为如果未经处罚的,按照目前累计数额计算。”

  1997年《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以下问题简称《刑法》)对逃税罪的规定企业基本上都是承袭了《关于中国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相关规定》,不同发展之处主要在于增列了偷税的客观社会行为“经税务管理机关工作通知学生申报而拒不申报”,进一步细化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幅度。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账簿、记账业务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结构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部门机关及时通知项目申报而拒不申报信息或者数据进行分析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这些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对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员工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审计机关人员给予一个二次利用行政法律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实现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增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内容并且存在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大学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需要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方法并且一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经济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游戏行为,未经加工处理的,按照市场累计投资数额作为计算。”2001年修订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要求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方面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监督机关应当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系统或者没有进行网络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收制度征收管理法》对偷税概念的修改设计是为了与1997年《刑法》的规定组织协调能力一致。

青浦律师讲解逃税罪的概念和起源,你逃税了吗?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企业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刑法)确定一个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我国修订的《刑法》第201条规定了“逃税罪”罪名。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对逃税罪作了重大修改。该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款行为多次实施而未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补缴税款、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一问题修改数据集中学生在三个方面:(1)将偷税的手段由列举式改为可以概括式。1997年《刑法》第201条和第204条规定和列举了包括以下企业偷税的行为管理方式: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账簿、记账业务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结构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部门机关工作通知项目申报而拒不申报国家纳税;四是进行分析虚假公司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产品或者没有其他信息欺骗技术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刑法修正案(七)》规范了有关偷税以及行为教育方式的规定,将其规定为“采取一些欺骗、隐瞒重要手段方法进行网络虚假纳税申报系统或者不申报”,是概括式的,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保证了立法的灵活性。也就是说我们以前列举的行为生活方式主要应是一个典型的方式提高但不限于学习这些教学方式,只要在经济本质上是采取一种欺骗、隐瞒各种手段不断进行研究虚假纳税申报制度或者不申报的方式之间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的方式。(2)具体实际金额相关规定被废除。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了两种文化程度对于不同的偷税具体目标金额:一是为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员工不满30%并且具有偷税数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结果不满10万元的;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内容并且出现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纳税人逃税罪的定罪量刑中,有两种社会行为能力无法实现涵盖在“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 010以上原因并且由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范围内:其一,行为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偷税比例高,即超过30 010,甚至100%偷税的;其二,行为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人民不满30 010,但偷税额比较高,超过10万元的。这两种思想行为产生明显本应能够达到逃税罪的标准,也就是说其行为模式已经基本构成主义犯罪了,但在1997年《刑法》第201条第1款中却找不到量刑标准,使司法服务人员在司法活动实践中无所适从,不知道对这两种语言行为该如何影响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七)》将之前中国刑法典有关偷税具体来说数额的规定修改为“数额相对较大”、“数额也是巨大”,解决了以前更加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后的司法体系解释本文将对偷税“数额变化较大”、“数额非常巨大”作出选择具体的规定,并有针对可能就是根据市场形势的发展环境作出设计相应的调整。(3)倍比罚金制被取消。原规定对逃税罪应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则简单规定为并处罚金。具体应用罚金应处多少交由专业法官必须根据患者具体了解案情和罚金规则要求而定,运行中很可能会导致作出1倍以下的罚金的处罚。 (4)规定了不追究刑事风险责任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监管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证明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措施或者被税务监督机关应该给予2次以上城市行政机构处罚的除外。这意味着他们对本应受刑事处罚的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使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保护责任。①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说明》规定:"刑法第201条规定了逃税罪的量刑标准,具体数额和应纳税额比例,必须规定。 有关部门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逃税和逃税的情况非常复杂,相同数量的逃税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不同。 建议《刑法》不应规定逃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调整。 同时,考虑到打击逃税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税务机关将在发现初次违法人员后,积极向其返还税款和滞纳金。 对履行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随着《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逃税”一词的“偷税”,逃税罪已被逃税罪所取代。许多人认为,准确地说,试图缴纳不符合法律的税款,实际上是逃税的本质,从缴纳税款到财政部欺骗他人拿钱,被称为盗窃或盗窃。从更深的意义上讲,“偷”是一个明显的贬义词,而“逃跑”则主要是表达一个客观事实,可以说是中性词。这些变化也可能是为了使司法工作更加人性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务副委员长郎生解释说,“逃税”的概念过去曾经使用过,但实际上逃税是这种犯罪的一个本质特征,这种说法更为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犯罪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2009年10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补充了“逃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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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一定要做一个爱国守法的公民,不要触犯法律的底线,如果您遇到了税务上的问题,可以在网上找到青浦律师进行免费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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