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是法人,要写清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递交一份上诉状正本的同时,还要递交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目相同的副本,以便法院转交后供其答辩。上诉时,还要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