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为保证金或保证人
保证金的保证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具体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性质等因素确定,常见的会在5000元以上。
关于保证人保证方式,首先保证人的条件为: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其次、保证人没有尽到监督保证义务时需承担的责任包括:①行政责任:罚款 ②刑事责任;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三、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均有权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三个阶段取保候审的期限均为12个月。
五、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①暂扣保证金;②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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