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拆迁律师 城镇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分为自有自住或出租和承租公私房两种。在拆迁补偿时,应按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给予妥善安置。”因此,必须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根据上述两个条例规定的原则和一些城市的拆迁法规,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是: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执行单位)对房屋现状作出勘验记录或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补偿,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存入银行。
(四)拆迁委托代管的私房,除全权委托外,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式 浦东拆迁律师 和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至于公、私房的承租户(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拆迁承租房屋时,对他们不存在产权补偿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必须由征收部门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以后,被征收人才有义务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进行搬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利拒绝搬迁。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是新条例与原拆迁条例相比的一大进步,从而杜绝了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的采取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可能,也确保了“先补偿”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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