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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败诉后是否需要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上海浦东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2-12-09 11:27 点击: 关键词:上海浦东律师,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自己最大限度进行保护企业自身管理合法权益,往往向法院可以申请,在提供一个担保后,法院对于一般会依法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问题予以查封,但是,一旦原告败诉,是否应赔偿被告因此而发展造成的损失?上海浦东律师就来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

申请保全败诉后是否需要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上海浦东律师为您解答

  一、裁判要旨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和判断法律关系的能力不同,往往达不到司法审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可能与人民法院的判断不一致。当事人申请保全时注意义务不宜过于严格。如果仅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请求权是否得到支持为依据,必然会阻碍善意当事人通过保全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影响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不包括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的错误,必须以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为依据,而不是以索赔不成立为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宜兴建筑公司申请重审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争议的问题是:

  如果申请保全错误仅仅是基于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保全没有恶意;二审判决认定张欣的诉讼保全申请没有给宜兴建设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是否没有证据证明。

  关于企业申请保全错误信息是否仅以申请人诉讼请求未得到社会支持为充分发展条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和判断法律关系的能力,往往达不到司法审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事实、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的判断不一定一致。

  注意义务对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应过于严厉。如果仅仅以保全申请人的法定请求权是否得到支持作为保全申请是否有误的依据,必然会阻碍当事人通过法律保全程序善意维护自己的权利,影响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不包括申请保全过失损害赔偿的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保全的错误必须以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为依据,而不是以申请人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三、对二审判决认为张欣申请保全诉讼并非恶意缺乏证据

  根据宜兴建设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索赔,张欣在另一起案件中伪造了账簿,提供了虚假证据,挪用了委托书,证明了其主观恶意,但上述索赔仅为宜兴建设公司的怀疑。本院不支持它没有提交足够和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的说法。

  外聘翁小刚出具的《托收回执》部分加盖宜兴建设公司青州城市展览馆项目部公章,张欣提供宜兴建设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他主张翁小刚担任宜兴建设公司青州项目部经理。负责宜兴建设公司相关项目的前期募集、项目规划和建设。

申请保全败诉后是否需要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上海浦东律师为您解答

  在本案一审中,宜兴建设公司也承认翁小刚与宜兴建设公司有关联,并基于上述事实,张欣以宜兴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申请查封宜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张欣在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选择仅起诉翁小刚,撤销对宜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实体权利的行为。无法确定申请诉讼保全存在损害宜兴建筑公司权利的恶意意图。因此,宜兴建设公司二审认定,本案诉讼保全申请不存在恶意,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张欣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未对宜兴建筑企业公司发展造成学生实际经济损失是否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宜兴建筑公司一审提交了委托书、贷款协议书、建设合同、汇款证明书、利息支付收据等证据,证明张欣的保全申请造成利息损失,但委托书上的印章与起诉书上的印章明显不一致,两份贷款合同均不是以宜兴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因此未支付利息。

  此外,根据宜兴建筑公司的说法,目前尚不清楚张欣的行为本身是否造成了损害。宜兴建筑公司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利息损失,也没有证明损失与张欣的保全申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宜兴建筑公司对张欣的诉讼请求保全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再审请求无法得到证实。

申请保全败诉后是否需要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上海浦东律师为您解答

  综上所述,上海浦东律师了解到,宜兴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再审裁判结果驳回宜兴市建工建筑工程安装技术有限责任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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