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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时间:2021-01-10 08:5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建设工程律师,上海建设工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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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法》不适用的情形。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仲裁;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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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别属地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地,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地,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客体,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权。

  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房地产已经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准。

  4.证据类型。

  民事证据有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专家意见、勘验笔录。

  5.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日。

上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6.不能仅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称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和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和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7.时效期限的类型。

  8.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暂停。

  1)中止时间: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

  2)暂停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三)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五)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6个月后届满。

  (2)中断。

  1)中断原因: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2)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时效期限的计算: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9.句子。

  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上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决定不撤诉的,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布判决。在宣布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方上诉权、上诉时限和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0.上诉期间。

  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1.上诉案件的判决。

  12.民事诉讼的执行基础。

  (一)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有效的调解书。

  (二)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

  (三)仲裁机构制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⑤预先执行的裁决、已执行的旋转裁决以及承认和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决或裁决的裁决。

  ⑥我国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⑦法院根据监督程序签发的支付令。

  13.基本仲裁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终审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图;

  (二)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

  15.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任何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6.法院调解。

  对下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例可立即施行;(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7.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③查封财产;4.冻结存款和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8.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9.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之日起计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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