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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律师专业委员会代理疑难工程纠纷案件数千起,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娴熟的谈判技巧巧妙化解纠纷,在工程款追讨、工程索赔等领域出具法律意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签订、工程保险与融资信贷、工程合同拟定审核、工期拖延导致索赔、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诉讼、工程款拖欠、工程违约赔偿问题等。委员会还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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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律师为大家讲解关于工程索赔的法律程序

时间:2022-07-05 10:3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建设工程律师,工程索赔

  工程施工索赔通常是指合同一方在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工作过程中,因另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形成正确履行合同或其他非自身发展因素而遭受社会经济利益损失或权利损害的行为,并通过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索赔,那么对于工程索赔程序是什么,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上海建设工程律师将就以上问题为大家进行专业解答。

上海建设工程律师为大家讲解关于工程索赔的法律程序

  一、工程索赔程序

  1.在索赔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上海建设工程律师为大家讲解关于工程索赔的法律程序

  2. 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经济损失赔偿和(或)工期延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材料。

  3.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作出答复。

  4.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索赔已获批准。

  5.当该索赔风险事件进行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发展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工作提供索赔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最终导致索赔研究报告。

  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工程索赔成立条件: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律师补充: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上海建设工程律师为大家讲解关于工程索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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