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扩展资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抓人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静安区哪个律师好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2、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法教义学”的称呼之所以有时不那么受待见,是因为“教义”(以及类似的用语“信条”“教条”)的说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神学。相比于法学,神学带有更为明显而固有的教义特质。而在历史上,法教义学的思想的确与神学具有亲缘性,受到后者的影响很大。那么,两者是什么关系?
应当承认,法教义学与神学之所以都能被称为“教义学”,就是因为它们都具有“教义性”,也即“受权威拘束”的特质。莱布尼茨(Leibniz)就曾认为,法学与神学都以某种公认意志的权威为基础,人们必须无条件地适用它们而无需加以证明。进言之,在历史上神学对于法教义学曾产生过重要影响,因为“教义首先是教会的学说”。当代学者萨姆(Sahm)更进一步指出,教义学是一种不依附于特定学科的、独立的思维形式,是在中度抽象层面对有效性被接受的权威初始文本的体系性解释,这种权威文本在神学中是《圣经》,在法学中就是现行法。对于宗教信徒而言,《圣经》是不可违背和抗拒的权威文本。类似地,对于法律人而言,现行法就是具有拘束力的权威文本。法教义学可以对现行法进行解释或填补其漏洞,乃至对个别条款进行体系内的批判,但却不能质疑实在法本身。教义学者不能站在观察者的立场上,不能停留于经验-分析式的描述,也不能对实在法进行宏观的价值论鞭笞,而是要回答:在既有的实在法框架内,对于特定情形的法律要求是什么。法教义学必须戴着实在法的镣铐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