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就由上海静安律师为您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规包括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一章物权法基本原则
1、第一条。为了维护我们国家发展基本知识经济管理制度,维护中国社会资本主义文化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该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物品直接控制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物权担保权;
3、第三条。国家在社会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环境共同努力发展的基本知识经济管理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
4、第四条。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制度规定;
6、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7、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第八条。其他有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依法拥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得登记;
2、第十条。不动产进行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构可以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第十一条。申请登记时,有关各方须根据不同的登记项目,提供所有权证明书和所需资料,例如房地产的地址和面积;
4、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社会必要研究材料;向申请人查询登记事项;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第十三条。登记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评估房地产;以年检为名重复登记的;其他超出登记责任范围的行为;
6、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及时登记的,自记载于中国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发展效力;
7、第十五条。当事人双方之间通过订立有关企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相关规定时间或者服务合同法律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管理效力;
8、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
9、第十七条。产权证房地产是债权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拥有权证明书内所记录的事项,须与房地产登记册相符; 如记录不一致,则以房地产登记册为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册内有错误,则属例外;
10、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11、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以及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自己或者有证据研究证明登记确有一些错误的,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2、第二十条。为保障物权的未来实现,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未经登记后事先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动产物权无效;
13、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提供一个虚假材料进行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的注册费须按件计算,不得按房地产的大小、数量或价格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15、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发展效力,但法律法规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16、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得向善意第三人登记;
17、第二十五条。债权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合法占有动产的,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之日起生效;
18、第二十六条。在物权设立和转移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财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
19、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发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公司约定合同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20、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的决定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人民法院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1、第二十九条。财产权以继承或者遗赠方式取得的,自继承或者遗赠之日起生效;
22、第三十条。因依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实现时发生效力;
23、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可以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企业需要我们办理业务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编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以上就是上海静安律师为您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规包括什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静安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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