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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

时间:2021-03-30 09:39 点击: 关键词:静安区刑事辩护律师
静安区刑事辩护律师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1. 证据信息的可靠性,主要是指一审审理时间离案件发生时间较近,案件信息较为可靠。“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失其真实性。”一方面,就涉及人证的主观印象痕迹,离发案时间越近,印象越清晰,而随时间推移将会增加模糊性;另一方面,就物证与其他证据,时间较近也有利于发现、收集、固定,否则将增加毁损灭失及模糊化(如各种印痕随时间推移日益模糊)的可能。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
  2. 证据信息的纯净性,是指首次审判的基本要求是证据尤其是人证不被干扰,因此比较“单纯和干净”。如对于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隔离于法庭,被害人提供陈述,也应当让其首先独立陈述,再让其作为诉讼当事人接触其他证据。共同被告,则应先独立供述,然后再相互对质并参加其他证据的举证质证。因此,一审的证据信息,更多来源于证据源而较少受到其他证据信息的影响。反之,一审后的审判,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勘验检查人员等,因直接或间接地经历了一审,知悉一审的相关信息,再次作证更容易受到其他证据信息的干扰,尤其是被告人、被害人这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作证主体。
  3. 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则意味着一审系全面审理,需要充分调集各方面的证据,全面地分析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而一审以后的审理无论是否采用全面审理原则,由于一审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均为重点审理,重点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对有争议的问题和证据进行重点审理,而对无争议问题则往往仅作一般性的形式审查。例如二审程序中,控辩双方如果对一审所举证据没有争议的,可不再重复举证质证;二审的亲历性与对抗性明显不如一审,且审查的问题和调查的证据是有重点的,也是较为有限的。信息内容的有限性,也使二审及其他后续审在事实审理上的作用受到限制。
  《意见》要求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作证补偿机制,完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完善辩论规则以及完善当庭宣判制度,都凸显了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案件事实认定机制。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就是要强调:法庭审理案件,要以是一审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要把精力、时间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充分辩论上,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减少在不公开的评议、审判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补查、补证。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也只能通过法庭审理来展现和检验;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判被告人,而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
静安区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未遂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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