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据信息的可靠性,主要是指一审审理时间离案件发生时间较近,案件信息较为可靠。“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失其真实性。”一方面,就涉及人证的主观印象痕迹,离发案时间越近,印象越清晰,而随时间推移将会增加模糊性;另一方面,就物证与其他证据,时间较近也有利于发现、收集、固定,否则将增加毁损灭失及模糊化(如各种印痕随时间推移日益模糊)的可能。

3. 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则意味着一审系全面审理,需要充分调集各方面的证据,全面地分析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而一审以后的审理无论是否采用全面审理原则,由于一审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均为重点审理,重点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对有争议的问题和证据进行重点审理,而对无争议问题则往往仅作一般性的形式审查。例如二审程序中,控辩双方如果对一审所举证据没有争议的,可不再重复举证质证;二审的亲历性与对抗性明显不如一审,且审查的问题和调查的证据是有重点的,也是较为有限的。信息内容的有限性,也使二审及其他后续审在事实审理上的作用受到限制。
《意见》要求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作证补偿机制,完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完善辩论规则以及完善当庭宣判制度,都凸显了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案件事实认定机制。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就是要强调:法庭审理案件,要以是一审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要把精力、时间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充分辩论上,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减少在不公开的评议、审判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补查、补证。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也只能通过法庭审理来展现和检验;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判被告人,而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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