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刑事律师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上述答复对行政非诉执行中变更被执行人做了规定。根据上述答复精神,结合行政非诉执行的实际情况,对确需变更申请人为其他主体的,可参照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和手段。上海市静安区刑事律师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根据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中的证据应当是具备法定证据形式、具有证据能力并依法定证据调查程序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一,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所谓证据资格,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该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证据纳入到诉讼中,进入到法庭审理当中作为法庭证据接受法庭调查。在这个环节,我们要考虑该证据是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不是暴力威胁取得的证据。如果是就涉及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第二,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的调查质证程序,就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第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意见》要求完善讯问制度和补充侦查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和不起诉制度,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对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避免“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这些都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需要刑事司法人员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夯实案件质量根基,确保每一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刑事审判而言,具体要做到:
1. 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确保举证质证规范化。质证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合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保障。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判断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既是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基本要求。《意见》通过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保护等制度来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就是为了确保证人当庭提供证言并接受质证。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打包质证”、“捆绑质证”以及只宣读证据名称宣读具体内容的现象依然存在,规避了法庭审理,庭审中心流于形式。如有的案件,因关键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庭审笔录中没有体现或没有庭审光盘记录,而判决书却采用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严重违反了程序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这种现象的发生,归因于没有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质证不充分,质证走过场。根据审判程序和案件情况的不同,实施繁简分流,有区别地把握举证质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要按照“一证一质”的要求,做到充分、全面质证;只有证明事项存在关联的几个证据,才可以作为一组证据出示;法庭调查中可适度弱化对被告人的讯问或发问,将其融入到质证中,控辩双方可结合证据内容,对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和发问,促使庭审主要以审查判断控辩双方的证据为核心,从而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重点在于保障程序适用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被告人认事认罪,可大大简化定罪事实方面的举证、质证程序,把量刑事实、情节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法庭调查程序亦可适当简化,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或有疑问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
1. 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确保举证质证规范化。质证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合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保障。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判断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既是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基本要求。《意见》通过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保护等制度来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就是为了确保证人当庭提供证言并接受质证。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打包质证”、“捆绑质证”以及只宣读证据名称宣读具体内容的现象依然存在,规避了法庭审理,庭审中心流于形式。如有的案件,因关键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庭审笔录中没有体现或没有庭审光盘记录,而判决书却采用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严重违反了程序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这种现象的发生,归因于没有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质证不充分,质证走过场。根据审判程序和案件情况的不同,实施繁简分流,有区别地把握举证质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要按照“一证一质”的要求,做到充分、全面质证;只有证明事项存在关联的几个证据,才可以作为一组证据出示;法庭调查中可适度弱化对被告人的讯问或发问,将其融入到质证中,控辩双方可结合证据内容,对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和发问,促使庭审主要以审查判断控辩双方的证据为核心,从而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重点在于保障程序适用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被告人认事认罪,可大大简化定罪事实方面的举证、质证程序,把量刑事实、情节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法庭调查程序亦可适当简化,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或有疑问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