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律师事务所在哪里1、秘密性。所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亦是其区别于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仅是相对的,只要未曾在同行业中众所周知,它并不排除所有人以外,还有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悉该信息;亦不排除其他人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只要他们不予公开。
2、新颖性。这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引申出的又一要件,亦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公知技术、公知信息的重要特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程度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只要客观上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哪怕是保持最低不同性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3、价值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必备要件,亦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等其它秘密最根本的区别。所谓价值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将其解释为“能为权利人带来潜在的或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即商业秘密价值性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4、实用性。即客观有用性。具体表现为生产技术、工序等信息在一定行业、生产方法或技巧中运用实施的可行性。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运用该信息可为其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或某种市场竞争优势,从而体现出其价值所在。
5、保密性。商业秘密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舍此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这一要件要求权利人不仅要在主观上有将商业信息作为保密对象的意识,且在客观上亦应采取了保密措施,如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等。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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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一种以数额判刑的犯罪,而我国各地区并没有对盗窃罪的数额给出具体的数字,而是给出了一个范围,由各个地区结合实情确定最终的盗窃罪数额。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为何如此?启蒙思想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年)、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等人主张:刑法没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是民商法等法律的保障法。卢梭说: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费希特说:民法是规定每个人的权利范围的法律;刑法是规定破坏民法的人应受何种惩罚的法律。或者说,民法是赋予权利的肯定法;刑法是民法的保障法。所以,刑法必须以民法的对象为自己的对象,民法按先人后物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刑法要按同样的方式对民法调整形成的关系进行保护。对此,边沁说得更具体:刑法典主要由惩罚性的法律构成,包括全部民法的命令性内容。如所周知,边沁除了起草了一部民法典草案外,还起草了一部刑法典草案,在这一草案中,他把犯罪分为私罪、半公罪和公罪。前者包括针对人身、名誉、财产、身份(是财产、名誉、权势和得到服务的权利构成的复合体)、人身及财产、人身及名誉的犯罪;中者包括针对交通设施和水利设施、城市公共装饰物的犯罪;后者包括对外部安全的犯罪、对司法及治安的犯罪、对公共力量的犯罪。这个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是先私罪后公罪。在私罪中,采取先人后物、接下来人物混合的顺序。
为何刑法要追随民法?刑法学者黄风提供了这样的理由:“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各种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因为按照在西方占据主流的社会契约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形成公权力,为的是保护参与订约者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确立这些权利的为民法,侵犯这些权利情节轻微的,按民事责任解决;情节严重的,就要接受刑法的制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