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先天的不足。笔者认为,确定电子证据可采性识别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更好地识别证据。
第一,应遵循不歧视的原则。如果电子证据能证明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并且其本身是真实的,并且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法庭就应该采纳。
第二,应遵循先分类,后认定的规则。对电子证据,法官首先要判断其属于哪一类,这种分类行为完全可以由法官本人凭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来判断;然后根据具体类型的认证规则分别进行认证,在认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以决定是否最终采用。
本程序中,法官的认证活动应在综合分析计算机专家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结论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进行。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区别在于载体模式,而不在于证明机制。它只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或者传统证据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新表现形式。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某些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电子证据也必须经过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检验。确定电子证据的可采用性标准不能脱离这三个方面。一般来说,相关性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事实问题,电子证据与案件是否相关并不特别。合法性问题客观上存在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问题。中国目前采用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存储、再现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存在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问题。中国目前采用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存储、再现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容易被他人合法权益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容易被攻击、篡改,难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