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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哪些呢

时间:2021-03-19 10:25 点击: 关键词:离婚赠与,上海离婚赠与案件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团

2007年8月,张三(男)和李四(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分割财产,其中一人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男性的房地产归女性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由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有效,发行离婚证书。离婚后,男子后悔,房屋产权不能过户。男性的理由是,离婚协议中的这个规定实质上是男性对女性财产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取消赠与,现在财产权利还没有转移,男性可以取消赠与。

这种离婚协议中男性婚前个人财产是女性所有的条款,是否适用于赠与《合同法》,是否可以撤销

有学者认为,男方向女方处理个人财产不是礼物,而是男方对女方的帮助和经济补偿。[1]这种观点似乎是有道理的,但这种行为没有类型化区分。作者主张要看具体情况。常见情况如下:1。离婚后,如果女方抚养孩子,根据《婚姻法》第37条,男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如果男方愿意用婚前个人财产赔偿抚养费,女方也同意,这种行为不是礼物。2.如果男方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协商离婚,男方为了承担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不是礼物。3.离婚时,如果女方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如果双方协商离婚,男方为了承担这种损害赔偿责任,那就是为了婚前个人的意义,这种行为是为了婚前个人的意义,也不是为了婚前个人的意义。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哪些呢

其次,男方处理个人财产给女方的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吗?一些学者对此表示否定。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离婚协议属于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不适用于合同法中的赠与规定。[2]事实上,《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婚姻关系确实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也有一些涉及财产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没有本质区别。目前大多数学者也认为,离婚协议适用于合同法。婚姻关系确实是一种身份关系,但是不适用于婚姻关系,不适用于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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