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女,出生于1982年7月,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男,出生于1978年,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他们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性格差异所带来的隔阂日益明显,最终发展为打架,每次都是殷某“负伤而逃”。两个女儿李小某2008年6月出生。为了儿子的“情有独钟”,李某见自己生的是个女孩,自然心烦意乱;再者,李某父母的重男轻女思想比较严重,家庭矛盾也一触即发。08年七月,李某与妻子离婚后,更是一个人租住在家。2008年8月,殷某无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大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在法庭上进行了简短的辩论,最后陈述时,殷某用真挚的语言感动了李某。为此,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共同开展了离婚调解工作。2008年9月23日,李某与殷某达成协议,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协定明确:双方女儿由殷某抚养,李小某18岁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如出现重大疾病等情况,医疗费用由李某负担一半。这时,一桩不幸的婚姻终于有了更为圆满的结局。
法律评论
选择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离婚权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公民有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权利。具体选择哪个,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当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到民政局后约30分钟即可解决);但是,离婚往往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这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来解决,恐怕很难解决,甚至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是协议离婚,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起草离婚协议,最好聘请一名律师代表参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和分割,并约定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当然,现在离婚的时候,往往矛盾已经升级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协商的可能性更小,成功率也更低,此时,离婚诉讼可能就不可避免了。对于离婚案件,我们往往会由当事人聘请一名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对当事人(主要是原告方或先离婚的当事人)而言,离婚自由是一种相对遥远的概念。婚姻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应予尊重。该法案(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包括结婚和离婚在内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就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言,结婚自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即我国公民的结婚自由状况较为理想,上个世纪频繁发生的包办婚姻等现象已基本消除,离婚自由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道德规范的约束,对方当事人的阻挠,法院的介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对人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贞操观、和睦观、忠孝观、包容性观念,使人们宁可忍辱负重,也不轻言“放弃”;对对方的阻挠,主要是在对方不愿意离婚,采取措施阻挠、拖延,比如接到法庭传票后“玩失踪”;对法院的干涉,主要是在把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准时,左右为难,不敢轻易判决离婚,北京市法院系统的惯例一般都要求当事人至少要经历2次诉讼(特殊情况除外)。
离婚起诉了可以不调解直接离婚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