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不要求拥有有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并且成为股东,那么这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答:夫妻以个人名义向有限公司投资共同财产,该部分共同财产转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如果夫妻协商同意将非公司股东的一方获得相应的出资额作为股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解释(2)第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该方不愿承担出资额外的负担成为股东,可以评价公司现有的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按夫妻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净资产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获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人支付对方应得的钱和财产。评估费用主张由评估方预付或双方各预付一半。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评价,人民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这部分共同财产。
但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离婚双方毕竟有夫妇的名字,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也许还有孩子。在制定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之外,不可避免地包含感情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以撤销或变更时,不能简单地将协议中的一方放弃主要或者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着失去公平和重大误解,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危险的认定,也必须慎重。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应视为财产转让的另一方乘人危险的结果只有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生产,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监护人的监护人不足等,才能强制另一方签订明显损害合法权益的协议,认定乘人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