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婚姻财产纠纷事件,少女曹某未如实通知未婚夫自己未成年的实际情况,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一审判决应返还男性结婚礼金28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原告李景国与被告曹某经介绍相识谈婚论嫁,同日李景国向曹某支付了2800元的见面礼。三月十三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方向被告方支付了28000元的婚礼礼金,酒席费12000元,金银首饰折扣3000元,六色礼600元。这一切都交给了被告的父亲曹国华。另外,原告方向被告方向部分亲友请教,并给予见面礼。
而被告的父亲曹国华则按照习俗将原告邹景国1200元(回郎款)、400元(见面礼)计算为1600元。三月十五日,被告曹某与原告等人一起外出打工。与此同时,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曾患病,年仅17岁,不能领取结婚证。所以原告于三月底将被告曹某送回娘家,并要求与被告曹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签订婚约,支付金额较大的彩礼,被告收到彩礼后未办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原告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支持的原告支付的会见礼、酒款等不在礼金范围内,是自愿赠送行为,被告不返还,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