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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的约定效力如何?虹口区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时间:2022-12-07 09:09 点击: 关键词:虹口区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的效力

  夫妻双方在协议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必然会关注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全部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大多数情况下。虹口区律师事务所就来详细讲讲其中的一些问题。

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的约定效力如何?虹口区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这一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定是否有区别,子女是否也应视为受赠人,审判实践中存在肯定与否定之争。不得不说,它与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协议并无不同,也是一种“协议附带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否定论看来,虽然约定是无偿行为,但不是赠与行为,而是为子女设定的权利。该约定属于第三人利益条款,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

  笔者认为,认定子女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值得商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要求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只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不能成立。

  作为离婚协议的主体,夫妻之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只是夫妻作为处分人单方面形成的财产赠与的约定,并不能体现子女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之间的约定仅处于要约状态,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还是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达成的离婚调解书只是确认了离婚夫妻单方达成的财产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不与子女形成财产赠与合同。

  即使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之外表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由于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子女“在父母作为权利人或第三人的离婚调解或离婚协议中,没有资格与其父母达成财产赠与合同”,而且现实中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因此,将离婚协议中属于子女的财产认定为财产赠与合同是不成立的,混淆了要约与合同的区别。

  否定说则认为,夫妻关系之间的该约定实际上是为子女进行设定的权利,属于第三人经济利益相关条款,这一理论观点也值得我们商榷。第三人利益保护条款即第三人利益服务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以及合同或利他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

  第三人因之取得发展直接通过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缔约双方没有约定,一方应向第三人履行特定环境义务,其通常是使第三人已经成为影响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某个项目合同的受益人,使其取得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合同使第三人制度对于一些债务人能够取得学生直接使用请求给付之债权”。

  在合同法理论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和委托付款合同都是向第三人付款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请求权,而在约定付款合同中,第三人没有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承诺人对对方作出承诺,二是承诺人对第三人作出承诺。

  第一承诺,即要约或承诺,在到达对方时生效;第二承诺是承诺人向第三方作出的单方承诺,是承诺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之外,承诺人作出的独立承诺。"判断第三方是否对合同要求向第三方支付款项的依据是合同是否包含第二承诺:不存在第二承诺。第三人支付合同是指第三人和非受益人没有请求权的订单支付合同,有第二承诺的,第三人支付合同是利他合同,第三人有请求权。

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的约定效力如何?虹口区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财产属于子女,但“夫妻对另一方作出承诺”。如果双方约定共同拥有财产属于子女,则实际上是双方向另一方作出的承诺,即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的一半将支付给子女。"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均不向第三人的子女作出承诺。

  因此,该协议应被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子女的支付承诺,属于“以订单支付为目的的支付合同”,而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的子女仅具有接受支付的状态。无索赔,非受益人。同时,如上所述,离婚协议是多种法律行为的混合体,包括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以及抚养子女和分割财产的法律行为。

  父母同意,共同财产属于子女的规定和夫妻之间的房产,都是附在法律地位的行为,所以在离婚行为的效力上。离婚行为生效后,所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因此,它属于以离婚为条件的“按需支付”合同。

  如前所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子女所有,属于“通过指示支付”的合同,是常见的债务履行的特殊形式。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因此离婚双方不享有任何撤销权。但离婚后一年内,离婚一方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此外,由于子女仅具有收款身份,离婚后、办理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前,夫妻双方协商变更离婚协议的,适用合同变更的规定,不受子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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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虹口区律师事务所认为,夫妻一方不协助子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子女的权益如何救济?子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吗?或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父母达成的离婚协议?审判实践中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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