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比如,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将行人撞伤,而医生违反工作规章致使行人残疾,司机与医生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2)因数人的违约偶然相瓦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比如,建筑工程合同中,供货商未及时供应建筑材料,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施工。两方违约竞合致使工程不能按期完成,如此,承包商、供货商应对发包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3)因数人违约并侵权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甲、乙订克保管合同,乙未履行注意义务致使丙将保管之物偷走,则乙、丙可能对甲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4)因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偶然结合引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甲分别委托乙、丙购买某一古董,乙、丙两人皆未购得,则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5)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偶然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比如,一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抚养他人的义务,另人依照合同约定有抚养同一人的义务,若两人皆未承担此项义务,则可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