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行海勃湾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某市海勃湾区财政局;账号:681101040002075;地址:千里山东街与大庆路路口向西25米处路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或者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