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默认晚期癌症患者不加区分地放弃治疗的现状不符合安乐死的初衷。我国对安乐死的界定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许多有识之士认为,对晚期癌症失去治愈机会者,神志清醒,精神备受折磨、肉体痛苦不堪忍受,才可以被视为安乐死的对象。目前的医疗条件可以使很多晚期的癌症患者免除精神和生理上的痛苦,获得一定时间的有尊严的生存期,如果不加选择地同意家属放弃治疗会提前结束许多此类有求生意志的病人的生命。此外即使晚期癌症患者自身要求放弃治疗,在许多情况下也并非出于内心深处真实的愿望。
晚期癌症患者伴发的抑郁轻生想法是可以通过临终关怀治疗逆转的。很大一部分患者提出放弃治疗的原因是因为贫穷、疲惫以及嫌弃,而试图逃脱在近亲之间产生的猜疑和憎恨境地的一种尝试,此种情况也是可以通过经济援助和家属关系治疗有所缓解的。
5、 观点总结: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不反对晚期癌症放弃治疗的情况,但是应当对其放弃治疗的条件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加强改善患者的生存环境,使有强烈求生意志的人以及对人生的消极态度具有可逆性改变的人群能够获得有尊严地生存。首先,应当充分尊重患者个人的意见,只要患者有求生的意志就应当继续治疗,对于产生消极想法的患者应当针对性的进行综合治疗,使其恢复积极生存的意志。其次,应当改善福利措施,加强社会救助,让病人不致因经济原因放弃治疗,带着无可奈何悄然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