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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界定问题

时间:2021-03-19 15:19 点击:    上海公开型保理案律师
所谓公开型保理,即已通知债务人的保理行为;隐蔽型保理,即未通知债务人的保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隐蔽型保理”业务模式下,就算签订保理合同在先,且办理了转让登记,但是未通知债务人,该保理商相对于其他保理商而言,是没有优先权的。